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18-06-26 12:19:48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2015年第253号
【发布日期】:2015-11-25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超市生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超市自行设定或设置(以下简称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及标签标注管理,防范生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概念】 本规范所称生鲜食品,是指未经烹煮等熟制加工过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畜禽肉类、果蔬、水产品等。
本规范所称超市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销售生鲜食品的零售业态。
第三条【适用范围】 超市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生鲜食品自设包装并进行标签标注的活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基本要求】 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本规范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
第五条【包装要求】 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贮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
第六条【包装材料和使用】 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禁止添加的要求】 超市包装生鲜食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
第八条【标签标注要求】 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者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不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标注贮存条件。
进口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及具体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进口日期、保质期,以及进口商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做到标注内容位置醒目、颜色鲜明,文字字体不小于标签中其他标注文字。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其他质量安全或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的生鲜食品,可以在包装物或者附加的标签上标注认证和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内容。
超市以无包装等散装形式销售生鲜食品应当在散装生鲜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或展售柜台的显著位置按照上述标注内容要求加贴标签标注或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明示。消费者自行挑选后由商场提供包装的散装生鲜食品可不进行标签标注。
第九条【标签标注要求(Top) 返回页面顶端